
王金龍,1976年生,法律本科學歷,法學學士學位。以優異的成績從法律院校畢業后,本人于1999年5月至12月在滄州人民檢察院公訴處實習,參與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工作。2000年至2004年在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擔任書記員,參與過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及省高級法院指定管轄案件的審理工作。現為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合伙人、本所刑事業務部部長,中華律師協會會員,2016年被滄州市司法局、滄州市律師協會評為滄州市優秀律師。 多年的司法實踐工作經歷,使本人形成了嚴謹的思維方式和硬朗的作風,積累了豐富的社會閱歷和辦案經驗,形成了寬廣融洽的人脈關系。 在不斷充實提高自己法律素養和執業技能的同時,辦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均最大化的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擅長交通事故保險理賠糾紛、合同糾紛、工傷事故糾紛、婚姻家庭糾紛、民事侵權案件的處理,尤其在刑事辯護領域有著深厚的功底和獨到的思路。熟悉公司企業運行、清欠、融資等非訴業務,擔任海興縣供電公司及本市多家保險公司等多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
執業以來成功辦理了滄州市首例網絡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顧某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司某某重大破壞易燃易爆設備案,該案歷經中院一審和省檢察院支持抗訴二審,最終省高級法院采納了本律師的辯護觀點,使第三次犯罪的被告人在法定量刑幅度內獲得了最輕處罰;辯護的金某某尋釁滋事案件不僅使被告人獲得了從輕處罰還化解了民族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質監局干部張某某玩忽職守案、趙某某受賄案,經過辯護均使被告人免于刑事觸犯;參與辯護的某村村干部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案,歷經一審和省檢察院抗訴,最終使涉案的被告人獲得無罪判決。在承辦的劉某某故意殺人案件指定辯護工作中,對因感情糾葛激情殺人的被告人苦口婆心的做思想工作,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使本已徹底絕望、自暴自棄的被告人放下心理包袱,客觀闡明了犯罪動機,積極認罪悔罪,向被害人近親屬賠情謝罪,最終免于死刑處罰,達到了最佳的刑法適用效果。代理的某市某私立學校學生傷害案件,提出關于未成年學生監護新的前沿觀點并被中院采納,二審改判我方委托人即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針對當前發生率極高的交通事故案件, 做了專業知識儲備,與時俱進地關注最新司法解釋,既代理了數家保險公司的案件,也在遵守執業規范、避免委托人利益沖突的同時,代理了大量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委托案件,通過換位思維,站在各自不同的委托方立場,均能最大限度的闡明觀點,維護委托方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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